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政务新媒体管理工作,完善信息发布审核机制,加强安全管理,正确引导舆论,根据中央、省、市网信部门对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是指基于互联网技术,通过微信公众号、微博等信息平台,面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管理坚持“谁开设、谁主管,谁应用、谁负责”的原则,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主要编辑人员负直接责任。局宣传科作为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工作的具体管理科室,由局宣传科负责人担任局政务新媒体负责人,并指派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员,负责具体执行局政务新媒体日常信息发布工作。
第四条 局政务新媒体要保持账号的活跃度和信息发布的时效性,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发布信息。发布内容要紧紧围绕文、旅、体相关工作或其他重点工作,贴近民生民情,注重服务,善用网言网语,提高亲和力和吸引力,把握正确舆论导向,遵守法律法规,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不得利用政务新媒体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 违反宪法和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
(二)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 散布谣言,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蓄意篡改历史、严重歪曲历史的;
(九)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十)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的。
第五条 根据信息来源的不同,局政务新媒体信息分为转载信息和原创信息,发布时要严格遵守“分级审核、先审后发、授权发布”的信息发布程序,信息发布后,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应做好台账登记管理工作。
第六条 转载信息,是指为增强局政务新媒体的亲和力和吸引力,从其他新媒体账号转载的信息。转载信息由局分管领导授权局政务新媒体负责人即时审核并发布,来源必须为具有公信力的单位、部门开设的新媒体账号,如局政务新媒体负责人在即时审核过程中,对信息内容把握不准,应向分管领导报告,待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发布。
第七条 原创信息,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为宣传工作动态,扩大影响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根据自身实际工作采集、加工、整理的工作信息。原创信息经各科室、局属单位负责人自行审核后,交由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发布。
第八条 局政务新媒体账号密码由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员及负责人管理,不得擅自移交密码,要定期更换密码。登录账号时要使用专用电脑或专门移动终端设备,不得将个人账号和政务新媒体账号混用,不得在公共场所或没有安全保障的设备上登录,不得使用自动登录模式,不使用账号时要及时退出,不得擅自利用政务新媒体发布个人观点、意见和情绪的倾向性言论。
第九条 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员要加强对政务新媒体的日常值守和实时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置包括互动环节在内的不良信息内容,对工作不力或违反相关规定发布、转载不良或有害信息,破坏网络信息传播秩序、危害公众利益,引发重大舆情,造成严重后果的科室、局属单位及相关人员,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条 政务新媒体信息发布过程中如有涉密事项,按照保密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