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淮北市某百货店发行非法出版物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3-12-29 14:09 字号: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28日10时45分,淮北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相西街道相山路四小门面房正处营业状态中的淮北市相山区星星之火百货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货架底部堆放的26册《隐藏的图画》内容墨迹深浅不一,纸质粗糙,疑似侵权盗版。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疑似侵权盗版出版物的进销货清单并要求当事人提供,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6册疑似侵权盗版出版物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经营者张某某全程配合现场执法检查,并对执法文书进行签字确认。检查于2023年8月28日11时10分结束。

【调查与处理】

2023年8月28日,本机关立案做进一步调查。2023年10月8日,本机关下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淮)文综保告字〔2023〕15号),并将上述疑似侵权盗版出版物送鉴。2023年12月11日,经淮北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委员会鉴定,送鉴的《隐藏的图画》系侵权出版物。

    2023年12月11日,本机关下达《调查询问通知书》((淮)文综调通字〔2023〕15号),要求当事人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到淮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配合调查。2023年12月12日,淮北市相山区星星之火百货店经营者张某某按照要求到淮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当事人表示上述侵权盗版出版物系用于销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并签字认可本机关依法提取的证据资料。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9日,综合上述案件定性及当事人违法事实,最终给予当事人警告并没收《隐藏的图画》侵权复制品26册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是近年来,版权保护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本案通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行政处罚,教育当事人守法经营,同时告诫当事人之外的其他经营者不要以身试法,极大地提高了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

二是经营业主自身业务学习不足部分经营业主觉得自己是证照齐全的店,经营什么书都一样,本案中该书店虽然违法行为轻微,但具有一定代表性,案件的及时发现、及时查处,有力的维护了意识形态安全和文化安全。

监管部门普法工作还需加强,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宣讲力度,尤其是对一些新的注意事项出现的时候,要及时通过多种方式对经营业主进行提醒和督促监管为主,处罚为辅,引导产业健康积极发展。

【典型意义】

第一、促进书店合法合规经营,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增强未成年人法律意识和自律自护能力,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强化部门联动,形成执法合力。推进城管部门、文化部门等部门联动,加强统筹协调,逐步建立上下联动的长效机制,最大限度发挥执法队伍战斗力。进一步规范出版物市场经营管理,有效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提升文化执法执行力。在正规手续的掩护下,有着这样那样的非常规违法行为,需要文化执法部门提高执法的敏锐性和执行力,在检查中应当着重注意是否有在正版书里夹杂着非法出版物的情况,毕竟非法出版物的利润较大,执法人员在执法中规范细致的检查,可以非常有效地减少经营非法出版物行为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