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淮北市某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3-11-24 14:12 字号:


【案情简介】

202395956分,淮北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南黎街道相山中路89号淮海翰府25幢103正处营业状态中的淮北市相山区金房书店进行了现场检查。该书店证照齐全,亮证经营,经营范围为书报刊零售。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书店货架上摆放的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数学七年级上册》共计2册疑似侵权盗版出版物,要求当事人提供上述疑似侵权盗版出版物的进销货清单,当事人表示无法提供。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2册疑似侵权盗版出版物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淮北市相山区金房书店经营者袁梅全程配合现场执法检查,并对执法文书进行签字确认。检查于2023951036结束。

【调查与处理】

2023年9月5日,本机关立案做进一步调查,9月8日对抽样书籍进行分批送检。2023年9月26日本机关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携带相关证件材料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配合调查,2023年10月16日当事人按照要求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对执法人员在现场的执法情况予以确认,对相关出版发行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没有提出异议。2023年11月14日,综合上述案件定性及当事人违法事实,最终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义务教育教科书 数学 七年级 上册》2册侵权出版物;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抓内容监管。重点检查书店、报刊摊点、打字复印社等文化市场经营场所是否销售、印制含有淫秽色情、凶杀暴力、恐怖迷信等非法出版物及侵权盗版出版物。

二是抓重点区域。重点检查辖区中小学校周边的书店、文具店等场所,通过现场问询、查验进销货清单等方式,详细了解在售出版物进货渠道和销售经营情况。

三是法律宣传。开展出版物市场法律法规宣传,尤其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宣讲,要求出版物经营单位切实提高守法经营意识,诚信经营,自觉抵制侵权盗版出版物,坚决杜绝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确保辖区出版物市场健康、有序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