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文旅体局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旅行社设立许可
一、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 《旅行社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50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
五、申报材料
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意向书、营业执照(该材料可通过查询导游人员社保信息进行核验)、办公设备证明材料、劳动合同书(该材料可通过查询导游人员社保信息进行核验)、计调人员信息、法定代表人履历、注册资本认缴文件。
六、办理流程
1. 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向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3.决定:申请材料报分管局领导决定,分管局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地点
淮北市梧桐中路19号科创中心1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通办类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九、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
0561-3115993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导游证核发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主席令第3号)第三十七条:参加导游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申请取得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四条: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申请条件
《导游管理办法》 第七条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并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人员,可以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向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取得导游证。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申报材料
身份证(审核机关无法在线核验时,申请人需提供原件核验)、照片、未患有传染性疾病的承诺、无过失犯罪以外的犯罪记录的承诺、劳动合同或注册确认信息、导游人员资格证。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淮北分厅(http://hb.ahzwfw.gov.cn/)官方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向市政务服务中心A区一窗通办类综合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3.决定:申请材料报分管局领导决定,分管局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依申请快递送达。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地点
淮北市梧桐中路19号科创中心1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通办类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九、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
0561-3115993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设计单位应具备工程设计的资质。
五、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方案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窗口(或者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3.决定: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局领导的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 5.送达:证照由申请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领取;也可通过EMS邮寄领取;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七、办理地点
淮北市梧桐中路19号科创中心1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通办类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九、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
0561-3115993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建设施工资质
五、申报材料
建设工程选址批准文件、保护措施具体方案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窗口(或者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3.决定: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局领导的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 5.送达:证照由申请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领取;也可通过EMS邮寄领取;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七、办理地点
淮北市梧桐中路19号科创中心1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通办类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九、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
0561-3115993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
五、申报材料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申请表、文保单位原有用途和改变用途后的说明及理由、改变用途后的文保单位的修缮保护管理报告书、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县级文物行政部门或者专家的审核意见书。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窗口(或者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3.决定: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局领导的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 5.送达:证照由申请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领取;也可通过EMS邮寄领取;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七、办理地点
淮北市梧桐中路19号科创中心1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通办类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九、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
0561-3115993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五条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同时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其中,不涉及建筑活动的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应当由取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相应等级的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五、申报材料
文物维修方案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窗口(或者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3.决定: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局领导的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 5.送达:证照由申请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领取;也可通过EMS邮寄领取;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七、办理地点
淮北市梧桐中路19号科创中心1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通办类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九、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
0561-3115993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五、申报材料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同意出借文物的初步意向书或协议书、文物借入方基本背景资料、专家评估意见、申请书、拟出借文物的详细资料。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窗口(或者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3.决定: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局领导的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 5.送达:证照由申请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领取;也可通过EMS邮寄领取;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七、办理地点
淮北市梧桐中路19号科创中心1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通办类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九、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
0561-3115993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65项: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五、申报材料
申请书、文物或标本目录、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的意见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窗口(或者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3.决定: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局领导的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 5.送达:证照由申请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领取;也可通过EMS邮寄领取;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七、办理地点
淮北市梧桐中路19号科创中心1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通办类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九、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
0561-3115993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一、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适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适用许可证(甲类)》。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
五、申报材料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通过内部查询获取信息(现阶段仍需提供))、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技术评估报告、书面申请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窗口(或者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3.决定: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局领导的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 5.送达:证照由申请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领取;也可通过EMS邮寄领取;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七、办理地点
淮北市梧桐中路19号科创中心1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通办类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九、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
0561-3115993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
一、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二十条:依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至五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申请适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适用许可证(甲类)》。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开展业务的,应于届满前6个月按本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手续。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
五、申报材料
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通过内部查询获取信息(现阶段仍需提供))、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技术评估报告、书面申请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窗口(或者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3.决定: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局领导的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 5.送达:证照由申请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领取;也可通过EMS邮寄领取;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七、办理地点
淮北市梧桐中路19号科创中心1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通办类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九、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
0561-3115993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一、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主体:广播电台、电视台原则上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其中教育电视台可以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设立。 2.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设立、变更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行业标准;(2)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广播电视专业人员、技术设备和必要的场所;(3)有必要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稳定的资金保障;(4)有明确的频道定位和确定的传输覆盖范围;(5)传输覆盖方式和技术参数符合国家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规划。 3.禁止设立外资经营、中外合资经营和中外合作经营的广播电台、电视台。
五、申报材料
申请书、设计文稿、批准文件(通过内部查询获取信息,无需申请人提供)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窗口(或者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3.决定: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局领导的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 5.送达:证照由申请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领取;也可通过EMS邮寄领取;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七、办理地点
淮北市梧桐中路19号科创中心1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通办类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九、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
0561-3115993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审批
一、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电视台变更台标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申请。
五、申报材料
申请书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窗口(或者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3.决定: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局领导的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 5.送达:证照由申请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领取;也可通过EMS邮寄领取;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七、办理地点
淮北市梧桐中路19号科创中心1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通办类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九、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
0561-3115993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一、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适用于安徽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许可申请。
五、申报材料
申请书、 人员场地材料(可以申请人书面承诺代替或实现信息共享后查验(现阶段仍需提供))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窗口(或者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3.决定: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局领导的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 5.送达:证照由申请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领取;也可通过EMS邮寄领取;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七、办理地点
淮北市梧桐中路19号科创中心1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通办类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
0561-3115993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验收审核
一、办理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订)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符合本省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和总体技术方案; 2.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4.施工单位具有合法的资格证书; 5.申请材料齐全,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
五、申报材料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验收报告、建设单位资质证明、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书、法人资格证书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窗口(或者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3.决定: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局领导的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 5.送达:证照由申请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领取;也可通过EMS邮寄领取;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七、办理地点
淮北市梧桐中路19号科创中心1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通办类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
0561-3115993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审批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5号)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视频点播业务总体规划; 2.有符合《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规定的节目资源; 3.具备与视频点播业务开办规模相适应的场所、技术、人员等条件; 4.所使用的系统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 5.有健全的节目内容审查制度、播出管理制度; 6.有确定的传播范围; 7.具备与开办视频点播业务相适应的信誉和服务能力; 8.有与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监控系统实现联网的方案。
五、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申请表、节目运营方案、监控方案、主管人员简要情况、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窗口(或者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3.决定: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局领导的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 5.送达:证照由申请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领取;也可通过EMS邮寄领取;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七、办理地点
淮北市梧桐中路19号科创中心1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通办类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九、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
0561-3115993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
一、办理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六条:安装和使用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领许可证。进口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解码器、解压器及其他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收设施,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2.《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七条第一款:设立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拟申请服务区的范围,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批。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为经过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提供安装和维修服务活动审批”,下放管理。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安全保障措施; 2.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资金、设备和营业场所; 3.有明确的服务区,有可行的服务方案及必要的服务资源; 4.法定代表人、主要出资者和经营者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未因违反国家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规定而被有关主管部门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五、申报材料
申请表、专业证明材料、工作简历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窗口(或者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3.决定: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局领导的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 5.送达:证照由申请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领取;也可通过EMS邮寄领取;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七、办理地点
淮北市梧桐中路19号科创中心1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通办类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
0561-3115993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
一、办理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修改)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国务院令第129号,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改,201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703号修正)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电部令第11号)第五条。凡需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第七条:必要时广播电影电视部可以直接批准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发给相应的《许可证》。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申办单位为下列单位或场所:(1)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2)确有境外电视节目接收需求,且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的规模较大、级别较高的宾馆酒店;(3)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2.有确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内容和收视对象范围;3.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接收设备;4.有合格的专职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申报材料
申请表、使用平台设备承诺书、有线电视网络分配图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窗口(或者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3.决定: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局领导的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 5.送达:证照由申请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领取;也可通过EMS邮寄领取;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七、办理地点
淮北市梧桐中路19号科创中心1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通办类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九、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
0561-3115993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7月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发布)第十一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申请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具有合法身份的公民、法人提出; (二)所涉及的功法,必须是国家体育总局审定批准的健身气功功法; (三)有与所开展活动相适应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和符合标准的设施、器材; (五)有社会体育指导员和管理人员; (六)有活动所在场所管理者同意使用的证明; (七)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和卫生条件。
五、申报材料
活动方案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窗口(或者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3.决定: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局领导的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 5.送达:证照由申请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领取;也可通过EMS邮寄领取;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七、办理地点
淮北市梧桐中路19号科创中心1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通办类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九、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
0561-3115993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审批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主席令第5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四、申请条件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次占用时间不得超过10天; (二)占用公共体育设施不得开展非法、违法、涉及不健康内容的活动; (三)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活动,必须制订应急预案,准备相应的应急措施,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批,确保活动安全; (四)占用公共体育设施开展活动不得损坏体育设施设备。
五、申报材料
临时租赁协议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窗口(或者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3.决定: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局领导的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 5.送达:证照由申请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领取;也可通过EMS邮寄领取;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七、办理地点
淮北市梧桐中路19号科创中心1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通办类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九、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
0561-3115993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一百零六条: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关于公布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第一批)的公告》(体育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健康委、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有关规定,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目录公告如下::一、潜水赛事活动,二、航空运动相关赛事活动,三、登山相关赛事活动,四、攀岩相关赛事活动,五、滑雪登山赛事活动,六、汽车、摩托车相关赛事活动。”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法人
情况说明:
“举办高危险性体育赛事活动许可”为新增事项,实施层级为“省、市、县”。省体育局尚未公布对应办事指南,待省局公布对应指南,我局结合实际制定好指南,将及时公开。
印刷企业设立、变更、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一、办理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改)第九条 企业从事印刷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从事印刷经营活动申请,除依照前款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印刷企业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第十条 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或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手续。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 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五、申报材料
安徽省印刷企业设立申请表、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窗口(或者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3.决定: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局领导的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 5.送达:证照由申请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领取;也可通过EMS邮寄领取;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七、办理地点
淮北市梧桐中路19号科创中心1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通办类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九、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
0561-3115993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审批
一、办理依据
《印刷业管理条例》(2001年8月2日国务院令第31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二、承办机构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三、服务对象
法人
四、申请条件
1.申请方应为党政机关、企事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2.编印目的及发送范围符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二条的规定,编印内容与编印单位的性质和能力相一致;3.稿件内容符合《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 4.拟委托印刷的单位为出版物印刷企业。
五、申报材料
申请表、编印单位资质证明、承印单位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副本、稿件清样
六、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在窗口(或者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提出申请;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局领导; 3.决定:局领导根据申请材料、审核意见,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局领导的准予许可意见进行办结,出具《办结通知书》。 5.送达:证照由申请人员到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现场领取;也可通过EMS邮寄领取;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
七、办理地点
淮北市梧桐中路19号科创中心1号楼市政务服务中心3楼通办类综合窗口
八、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00
九、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十、咨询电话
0561-3115993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