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淮北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查处某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作品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17日,淮北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淮北市杜集区正处营业状态中的某书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书店证照齐全,但销售的出版物《我的爸爸叫焦尼》疑似侵权盗版出版物。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涉嫌违规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该现场负责人全程配合现场执法检查,并签字确认执法文书。
【调查与处理】
2023年10月17日,立案做进一步调查。
2023年12月22日,当事人签收《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3年12月25日,当事人到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当事人承认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事实。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取证照片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湖北美术出版社出版的《我的爸爸叫焦尼》出版物1册、湖北美术出版社有限公司《关于核实<我的爸爸叫焦尼>出版物的复函》1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出版物的进货凭证和经营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认定,视为无违法所得。本案违法经营额,参照《新闻出版署关于刘欣销售非法出版物一案中如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的批复》:“(四)计算未售出(库存)出版物的经营额,销售者未提供进货凭证的,按未售出出版物总码洋的60%至70%(或当地批发折扣)计算其经营数额”之批复意见,本案中,未售出的《我的爸爸叫焦尼》总码洋的60%经计算为13.80元,故违法经营额为13.80元。
2024年1月12日,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情形,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我的爸爸叫焦尼》共计1册侵权出版物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当事人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不足5 万元,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情形标准执行。
【典型意义】
侵权盗版出版物不仅欺骗了消费者,也会对出版物事业产生很大的危害,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识别盗版出版物:
一是肉眼观察出版物的印刷质量,如果出版物内容的字迹模糊、存在错别字,印刷纸张较差,装订有明显错乱页码,大概率是非法出版物;
二是看出版物的内容,如果内容存在宣传色情、淫秽、暴力、危害社会公德等方面描述,大概率是非法出版物;
三用手机微信“扫一扫”功能,扫描出版物的条型码,手机上所显示的图样、信息与实体出版物不一致,大概率是非法出版物;
四是查看版权页,版权页(或扉页上)未印出版社重新登记证号的,盗用社名,不标明印刷单位,大概率是非法出版物;
五看(CIP)数据,2007年元月1日之前的书号是10位,在此之后是13位书号,或者CIP显示全黑,大概率是非法出版物。
在实际执法中,我们执法人员通过以下途径监管侵权出版物:
一是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引导经营者和消费者,通过正规途径购买正版图书,能简单辨识非法出版物,能够适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二是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通过市扫黄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协同作战,信息共享,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是畅通举报热线电话。
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文化市场举报热线:12345
消费者投诉电话: 12315
通过举报热线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反馈,以便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