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淮北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查处某书店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作品案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 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 发布时间:2024-03-21 09:16 字号:


【案情简介】2023年10月26日,淮北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淮北市烈山正处营业状态中的某书店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店内墙上悬挂营业执照,店内摆售5册《新华字典》(第11版)纸张粗糙且无防伪二维码。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出版物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对检查情况进行拍照取证。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上述出版物的发行进销货清单等资料要求当事人提供,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书店经营者全程配合现场执法检查,现场签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现场检查笔录》

20231027日,本机关送达《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并将样书《新华字典》商请鉴定。

2023111,本机关立案做进一步调查。

2024年1月4日,该书店经营者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供述承认摆售5册侵权出版物《新华字典》的违法经营事实,表示无法提供5册侵权出版物《新华字典》的合法来源,也无销售记录,并签字认可本机关依法提取的证据资料。

【调查与处理】本机关通过与正版《新华字典》(第11版)比对等方式,并参考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出具的《认定书》,认定5册《新华字典》(第11版)为侵权出版物。

当事人的上述经营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 (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 ”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2日,综合上述案件定性及当事人违法事实,最终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侵权出版物《新华字典》(第11版)5册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一是盗版书侵犯了著作权人的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创作积极性。当前出版物经营单位出售盗版书籍的违法行为屡见不鲜,是长期动态监管的重要目标,且和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息息相关,需要持续执法强度。

二是盗版书质量通常不稳定,可能存在错字、排版问题或低分辨率,从而影响了读者的体验。大部分消费者对盗版书籍鉴别能力弱、举报意识不强,社会监督缺失、缺位,造成监督形式较为单一。

【典型意义】

一是保持出版物市场侵权书籍的高打击态势,持续开展出版物市场整治行动,营造风清气正良好的出版物市场环境。

二是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一方面引导经营者建立自觉履行守法守规意识,增强正版、盗版书籍辨别能力;另一方面把广大群众纳入到监督体系中来,建立共享共治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