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查处某网吧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3日,淮北市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后,对位于淮北市杜集区正处营业状态中的某网吧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该网吧证照齐全,但终端上网机器未按规定安装净网先锋监控软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情况进行拍照取证。该现场负责人全程配合现场执法检查,并签字确认执法文书。
【调查与处理】
2024年4月3日,立案做进一步调查。
2024年4月11日,当事人签收《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4年4月12日,该网吧负责人到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网吧负责人表示知道需要安装净网先锋经营监管措施,因近期电脑重做系统忘记安装,承认未安装净网先锋经营监管措施的事实。
2024年5月14日,综合考量当事人违法经营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等,参照《安徽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及系列基准》“第三部分涉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违法行为之序号5”,参照《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2条,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法律分析】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参照《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第2条,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初次违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能及时改正的,免于处罚。
【典型意义】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巡查制度。“翔天净网”网络文化监管系统具有身份识别、自动跟踪、自动断线、远程监控、实时报警、记录信息等功能。“翔天净网”的身份证校验功能可以通过实名登记,输入证件号码后自动辨别号码真伪。同时,其吧台摄像头监控功能则会对上网者进行拍照登记,实时通过网络传至文化部门可随时监控的市级服务器上。
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能有效的对上网人群进行甄别,阻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对出现擅自停止实施净网先锋软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坚决打击,是对未成年人的有效保护,也强化了网吧从业人员的守法经营意识,确保文化市场向好发展。